□法制網記者張維
  中華全國總工會將推動出台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準確界定理解不一的企業社會責任,並採取措施引導鼓勵企業積極踐行社會責任。這是記者從近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的第五屆(2014)中國社會責任與可持續發展年會上獲悉的。
  “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並不是強制企業去做力所不及的事情,而是鼓勵企業去做他能做得好的事情。”中華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郭軍說。
  
  捐贈未必等於社會責任
  
  本次年會的主題是“共治、共創、共享”。會議的主辦方——北京東方君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曉表示,政府有責任在富裕和貧窮之間做出選擇,這裡指的是政府是否進行制度創新和政策創新;企業有責任在利己與利他之間做好平衡,指的是企業如何善盡社會責任。
  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已成社會共識。“在當下和未來的時代,企業占用社會資源、創造利潤,同時也要對解決社會問題有所貢獻。”張曉說。
  但將捐贈作為判斷企業踐行社會責任情況的標準,或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捐贈未必等於社會責任。很多企業的捐贈實際上是一種廣告行為。”郭軍直言不諱地表達了自己的觀點。當然,“這也無可厚非,但是捐贈在社會責任裡面占的比重應該說他是相對比較小的,比較次要的。”郭軍說。
  而即便是通過做慈善來承擔社會責任,中國企業的表現在專家看來也是差強人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凱湘指出,真正的慈善是自為,“做了慈善並不需要表彰,並不需要媒體知曉。”
  郭軍表示,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首先是勞工權益保護問題,其次是環境保護問題及反對商業賄賂,對消費者負責,良好社區關係等,最後才是關心及從事公益事業。
  郭軍強調,勞工權益保護,勞動關係和諧,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最基本的底線。他同時提醒,“並非企業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工簽訂了合同,交了社保,按時發了工資,就叫承擔了社會責任,這是法定責任。”
  法定責任是企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基礎。“從這一點上來講,對很多國企和央企可以實行一票否決,如果還在以非法勞務派遣的方式用工,就不應該得到‘最具社會責任企業’這種美譽。”郭軍說。
  
  建立一種正向引導機制
  
  儘管一再強調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屬於道德範疇,但郭軍仍然認為,有必要出台一部法律,引導和鼓勵企業踐行社會責任。
  我國現行公司法中就有關於社會責任的規定。其第五條明確,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郭軍便是企業社會責任進入公司法的倡導人。1993年公司法頒佈時並無此規定。2005年修訂時郭軍力主加入關於社會責任的內容。
  郭軍對此並不認同。在他看來,企業賺錢是本能,遵守法律是必須,而非更高水準上的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首先就要解決社會責任的界定問題。
  而在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上,政府大有可為。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可以規定,“在政府採購中,在政府工程建設中,給社會責任踐行得好的企業更多加分和機會。”郭軍說。
  其目的不外乎於建立一種正向引導機制,“讓做得好的企業能夠得到更多的利益和更多的美譽,讓更多的企業願意向他們學習承擔社會責任。”郭軍說。
  
  誠信也是企業社會責任
  
  誠信是企業社會責任的應有之義,在此次年會上也獲得多位專家認可。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時和興表示,企業獲得的信任是很重要的一種競爭力,“它是企業的社會資本,與金融資本、人力資本及物質資本相比,錶面看起來是無形的,作用卻是非常強大。”
  “我們認為,社會責任包括誠信。”京東集團副總裁蔡磊說。他同時表示,這需要很好的管控工具,例如,京東致力推廣的電子發票在防範電商領域中常刷單製造虛假銷售額及逃稅等具有重要作用,“通過財稅體制倒逼誠信體系的完善。”
  經濟日報參編部主任孫世芳表示,一張小小的發票,錶面上看是一個交易的行為,其實是一個信用的符號,一個信用的記錄,“只要把每筆信用記錄都記錄下來,就是我們社會信用的數據庫,利用這個數據庫進行監管和懲治,將會促進信用體系的日益完善。  (原標題:全總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促進法儘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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